選擇權簡介
選擇權(Options)是一種權利的交易(買進或賣出),持有人(買方)有「權利」可選擇要不要在一定的時間內,以固定的價格向對方(賣方)交易約定數量的特定標的物,但卻沒有「義務」一定要向對方執行交易。舉例來說,若近期黃豆價格持續大漲,導致沙拉油價格蠢蠢欲動,沙拉油製造商F企業想控制半年後黃豆價格的進貨成本,但市場對黃豆價格後市看法兩極,而且F企業暫無足夠的現金付款,因此,選擇與出口商先行協定簽約,F企業先付50萬元的權利金給出口商,約定半年後若F企業選擇要執行買權時,不論當時黃豆價格的市值為何,出口商都將以協定簽約的數量與價格1,000萬元出售黃豆給F企業。
半年後F企業是否會執行買權,主要的因素將取決於當時的黃豆現貨市場價格。
理論上,若黃豆現貨市場價格高於當初簽約的黃豆履約價1,000萬元,對F企業有利,則F企業就會行使買權,和出口商買黃豆;反之,若是黃豆現貨市場價格低於1,000萬元,則對F企業不利,可選擇不履行合約,免除承受跌價損失的風險,而出口商則沒收權利金50元,且無權要求F企業一定要買黃豆。
但在實務上,扣除相關成本,如手續費、稅金、支付的權利金的耗損等,對買方仍有利,則買方才會履行選擇權合約向出口商購買黃豆。由以上的例子可以知道,選擇權是買、賣雙方約定於未來特定時點,以交易當時約定之價格及數量等交易條件,買賣約定標的物的一種標準化合約。選擇權的契約規格包含:
一、契約類型(買權或賣權)。
二、契約標的(資產、股票、指數等)。
三、契約到期日。
四、履約價格。
選擇權的交易特色
交易選擇權時,選擇權買方需支付權利金,取得履約的權利,但選擇權買方在未來特定日有選擇履約與否的權利,卻沒有一定要履約的義務。而選擇權賣方收取權利金後,需應買方要求背負履約的義務,為保證到期能履行義務,賣方必須支付一定金額,稱為保證金,做為未來可以履約之保證。
選擇權的契約類型分為買權和賣權。買權是指在契約到期前,以約定價格買進約定標的物之權利。賣權是指在契約到期前,以約定價格賣出約定標的物之權利。
且因履約期間的不同,選擇權可分為美式選擇權及歐式選擇權兩種。美式選擇權為選擇權買方可以在到期日之前任何一天提出履約要求。另外,歐式選擇權則是選擇權買方只有在到期日當天才可提出履約要求。目前臺灣期貨交易所推出的選擇權商品均為歐式選擇權。
資料來源: 台灣期交所 www.taifex.com.tw
警語:
1.投資人投資前應瞭解商品風險,審慎評估投資能力與風險承受能力,並自負盈虧。
2.期貨及選擇權交易具低保證金之高度財務槓桿特性,在可能產生極大利潤的同時也可能產生極大的損失,投資人於投資前應審慎考慮本身財務能力及經濟狀況。
3.期貨交易並非存款,而係一項投資,投資人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投資人應自行負擔市場風險及信用風險。
4.過去歷史資料不代表未來獲利保證,投資人應審慎考量投資風險並評估自身投資能力,本公司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5.電子式交易方式可能因系統或網路壅塞、斷電、斷線、電腦程式交易錯誤,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因素造成傳輸之阻礙,致使委託買賣無法傳送、接收或延遲,交易人於委託後應自行注意交易之執行情形,本公司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6.在交易活絡或市場快市情況下,撮合之價格上下變動可能會相當迅速,市價委託之成交價與委託當時之揭露價或買賣申報之價格可能會產生偏離之情形,其偏離幅度可能超出您的預期,請您充分了解後再使用市價委託。
7.本公司所提供之即時報價及投顧資訊,不代表勸誘投資人進行期貨交易,且不保證此資料之正確性及完整性。